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特7号
申请人: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磊,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建立的调解组织名册中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向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6.3万元。
二、上述款项任何一笔逾期支付,均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同时,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建立的调解组织名册中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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