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5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涉及抵押和查封,现暂不宜处置。截止2019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830.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传昌
审判员 刘伯康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