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恢61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松牌路**米兰天空**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494809。
负责人:曹梦,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核桃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6357216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核桃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1568300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178638XL。
法定代表人:高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重庆坤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与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执恢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晟
书 记 员 李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