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6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戴育健,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核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1568300E。
法定代表人:樊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戴育健与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9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育健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0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9月2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戴育健工程款250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26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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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程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