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5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核桃村**,组织机构代码78156830-0。
法定代表人:樊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9962.88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