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正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60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李梅玲,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荣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安君。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云园**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经济管理干部学校)。
住所地:个旧市鸡街镇(个旧市八号洞)。
负责人业志强,系该校校长。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红河州高级技工学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移送管辖申请书,称“由于贵院无权审理该案件,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将该案件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望批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曾国忠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