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冀电力集团保定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保定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84民初2250号
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