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4民初2318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保定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职位。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保定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