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34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
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731-10,731-11织机构代码:3112501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09月23日出生,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div>
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4执345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助理项骏
书记员王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