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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354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茅山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莲村屠家坝。
法定代表人:张国永。
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731-10,731-11。
法定代表人:王冲。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茅山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13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茅山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茅山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货款110433元、逾期利息(以货款110433元,自2019年9月8日计至款项付清日止,按LPR计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09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7月29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茅山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云法
审判员苏志勇
审判员周曹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