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破申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11250197K。
法定代表人:郑彬。
2021年1月26日,本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龙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上龙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以上龙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上龙建设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资本1002万元。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上龙建设公司需支付***工程款843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后上龙建设公司未按前述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执行后,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且因上龙建设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浙0110执64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初步调查,上龙建设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债务人上龙建设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上龙建设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人***作为上龙建设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上龙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其芬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祝继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