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731-10、731-11。
法定代表人:王冲,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2元减半收取6701元,由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