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96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731-10、7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11250197K。
法定代表人:王冲。
第三人:王冲,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仲校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张顺玉,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冲、仲校明、张顺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慧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祝继萍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