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96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731-10、7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11250197K。

法定代表人:王冲。

第三人:王冲,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仲校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张顺玉,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冲、仲校明、张顺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慧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祝继萍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