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4636淮安市凤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636号

原告:淮安市凤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淮安市凤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凤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凤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刘 青

审判员 潘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