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3177**与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3177号
原告:**,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杨文斌,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靳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东,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亮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小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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