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3177号
原告:**,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杨文斌,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靳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东,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亮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