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465767,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靳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爱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蕊,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891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31000元及利息(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及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H×××**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提前向本院提出,逾期自行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扣押处置。虽有工商登记,但股权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提前向本院提出,逾期自行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上述被查封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已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91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见习助理审判员杨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