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辖16号
原告:**,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靳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兵与该院在编干警薛曼系继父女关系,为了案件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其管辖。
本院认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示事项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案不宜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柏娟娟
审 判 员  王 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