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1162号
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某。
被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文,董事长。
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计2,094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 颖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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