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475号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17号乙三层3353室。
法定代表人:朱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57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枫。
被告:上海美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宋园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枫。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美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某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6.5元,由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杜灵燕
书 记 员
汤菁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