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4民初14437号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17号乙三层33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D区7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万邦公司)诉被告上海朗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洋万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洋万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朗樾公司向南洋万邦公司支付货款83,620元;2.判令朗樾公司向南洋万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3,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金额为3,044.51元;以133,62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金额为2,713.69元;以83,62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判令朗樾公司支付南洋万邦公司律师费1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朗樾公司与南洋万邦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洋万邦公司向朗樾公司指定第三方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Adobe软件,共计183,620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南洋万邦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各项产品至朗樾公司指定地址。如朗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南洋万邦公司支付产品定金或剩余货款,则每延迟一日,须向南洋万邦公司支付产品总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的,胜诉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等等。合同签订后,南洋万邦公司依约履行了产品交付义务,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朗樾公司交付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朗樾公司仅在2022年3月22日和8月22日分别支付了50,000元货款,共计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有83,620元货款未付。南洋万邦公司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由于朗樾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给南洋万邦公司造成损失,在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南洋万邦公司主动下调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
朗樾公司未答辩。
基于南洋万邦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南洋万邦公司陈述的主要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审理中,朗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朗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3,620元;
二、上海朗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3,6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的违约金3,044.51元;以133,6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1日的违约金2,713.69元;以83,6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
三、上海朗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上海朗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