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3090号
原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兢玖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兢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欢
书 记 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