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47号
申请人: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骆一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淇凯,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娜,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兢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红。
原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兢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伊斯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兢玖实业有限公司1,600,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兢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书 记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