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2215192。

法定代表人:骆一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6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森轶

审 判 员 茹赵鑫

审 判 员 傅芝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洪习川

书 记 员 张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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