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64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林红。
被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骆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淇凯,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阿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04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部分养老保险金14984.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4年7月在被告处上班至今,由于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其他福利。2009年3月20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2019)浙068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4年7月至2012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这8年的五险一金。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诸劳人仲不字(2020)第00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部分养老保险金14984.20元的请求,因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但原告对该请求未经过仲裁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起诉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