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115-1号
原告杨万收
被告*大全
被告青州华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九公台村。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收诉被告*大全、青州华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大全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大全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