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743号 原告:***。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潍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山东潍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姣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