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743号
原告:***。
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潍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山东潍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姣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