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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2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仕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青联村上干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付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芳,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公园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根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州仕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仕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仕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延期违约金712万元、律师费4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9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可供执行的款项。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6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仕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2执8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