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秦起重装卸服务站、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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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青山村。
经营者:赵小新,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青山村里窑坞20号。
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公园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根文。
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与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吊装费179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E7R37、×××、×××车牌的三辆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2022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亦无需扣划,且浙E7R37、×××、×××车牌的三辆小汽车也无需处置,同日,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与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案款18056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定于2022年3月10日前支付2126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59300元。如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2年3月1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21260元,尚未执行到位吊装费159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秦起重装卸服务站与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8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