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1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小羊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83593928。
法定代表人:李木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公园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APL1W。
法定代表人:吴根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485153.19元,律师费50000元,利息损失1480304.63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实际请求以货款470153.1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
202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若被执行人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2020)浙05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综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55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