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4041号之一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振兴路52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公园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湖州宏升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9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菱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 审判员沙鋆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洪睿 书记员王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