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名匠石业有限公司、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02民初4106号之一
原告山西名匠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名匠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名匠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名匠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9元,减半收取2989.5元,由原告山西名匠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海兰
书记员  李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