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7495号
原告: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平昌路东升示范加工区辉升石业东区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芹,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9号1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王喜荣,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憬公司)与被告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芹,被告九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高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8363.0458元及利息(以568363.04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
九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一、两份合同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应该分别起诉;二、原告仅提交了合同和单方制作的对账单,没有提交供货单和我方签字的验收单,不能证明供货实际情况和结算金额;双方从未对过账,账目往来不清楚;三、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原告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四、合同明确约定是由吕伟收货,但是原告没有提交吕伟或王鹏的验收单,只提交陈领的对账单。经上次谈话后核实,王鹏是我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但陈领不是我公司职员,应该是项目上找的人,所以陈领所签订的对账单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我公司不予认可。五、两份合同总价款是464385.6元,但已经支付货款18万元,只认可尚欠284385.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22日,工程承包商九泓公司(甲方)与工程供应商华憬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JH-CG-JNDDA2-039的采购供应合同——济南段店项目A2地块精装工程二标段工程人造石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39合同);2021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JH-CG-JNDDA2-040的采购供应合同——济南段店项目A2地块精装工程二标段工程石材柱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40合同);039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窗台板、洗衣机挡水条、浴室挡水条、马桶盖板等共计416785.6元;040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石材柱墩共计47600元。两份合同均对合同履行具体事宜进行了如下约定:1、合同总金额按图纸报价,图纸内总价包干……图纸改动增加项甲方予以计价。2、付款方式:039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本合同进度款,于乙方安排合同项下产品100%进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合同尾款,于乙方安排合同下全部产品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及结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040合同约定:月累计完成金额100%作为本合同进度款,于乙方安排合同项下产品竣备前工作100%进场安装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作为合同尾款,于乙方安排合同下全部产品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及结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必须在申请款项支付前提供支付款项金额的发票;乙方须在每次结算时提交甲方现场负责人签收的“验收单”供甲方审核确认。3、运输方式与交货地点:乙方负责汽运送货,交货地点为济南段店项目A2地块精装工程二标段,收货人姓名为吕伟。
2021年11月23日,九泓公司向华憬公司转账10万元;2021年11月26日九泓公司向华憬公司转账8万元。
华憬公司提交了“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济南段店项目对账单”显示总合计748363.0458元。陈领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王运健也签字确认,并落款2022年2月25日。
庭审中,九泓公司认可与华憬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认为华憬公司未提供供货单等证明已经完成了供货义务,且合同总价款为464385.6元,公司已经支付18万元,对于对账单,九泓公司只认可王鹏系其公司职员但否认陈领是公司职员,故不认可对账单的效力,仅认可尚欠货款284385.6元。
针对九泓公司否认陈领身份的抗辩意见,华憬公司提交了九泓公司在段店项目的办公场所视频,在墙上粘贴的管理人员花名册上序号1为项目经理王鹏,序号4为品质总监陈领。并提交了华憬石材的工作人员王运健与陈领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摘要如下:
2019年10月8日,华憬石材的工作人员王运健与陈领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石材供应事宜。2020年11月23日,陈领将“九泓李健”的微信名推送给了王运健,2021年1月2日王运健询问石材咋样?陈领回复“王总一直在跟领导沟通”。
2021年3月11日,陈领向王运健转发了“济南A2项目材料群”的群聊天记录截图,告知“确定了,明天加工过门石就可以了”。王运健问什么时候签合同,陈领索要了华憬公司的企业信息。3月18日王运健再次向陈领表达了签订合同并走流程支付货款的意愿。
2021年4月15日,陈领将王运健、王鹏等人拉进“段店A2项目石材沟通群”。王鹏在群中多次就石材供应问题质问王运健。
2021年5月5日,王运健询问陈领在哪里,陈领发送了其工作桌面的照片,显示桌面上有“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付)款凭证”、“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申购单”、“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库单”等等。
2021年11月16日,陈领向王运健转账4万元。2021年12月22日,王运健将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欠条照片发送给陈领,载明“今收到陈领代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40000元整(肆万元整)注:公对公转款后退还”。
2021年11月21日,王运健将“华憬开票资料”word文档发送给陈领,陈领索要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名称、照片或者复印件。2021年11月22日,陈领将“人造石采购合同039(1)”PDF文件发送给王运健,告知“发给厂里打印盖章拍照片”,当日下午,王运健将合同的压缩文件发送给陈领。
2021年11月23日,陈领询问“收款账号也是这个吗?”王运健发送了10万元的发票照片,陈领将九泓公司向华憬公司转账10万元的凭证发送王运健,并称“终于安排上了”。
2021年11月26日,陈领将“石材柱墩采购合同040(1)”的PDF文件发送王运健,同日,九泓公司向华憬公司转账8万元。
2021年12月19日,陈领将“九泓木饰面、水电安装专项(18)”微信群聊天截图发送王运健,并告知王运健“今天得开始加工了”,要求王运健拍现场视频。在微信群中,“融创李彩月”询问“需补货的窗台板、柱墩、马桶盖呢?提了三天料了,该加工完了”。王鹏回复“陈领去石材厂了,落实了第一时间反馈信息”,陈领答复“窗台板和盖板明天能到,柱墩得周二能到”。
2022年1月9日,陈领询问“你送来的对账单放哪里了”,王运健将27份对账单电子表格发送陈领。1月30日,陈领将“人造石汇总表1.9”表格发送王运健,列明合计金额739123.0458元,王运健对账后修改金额为748363.0458元。
2022年1月30日,王鹏在微信中发送长文称“今年的房地产大行情大家都知道什么状况,咱们工地正好赶上了,本次融创回的现金发劳务都不够,公司给予了部分支持,勉强把农民工的工资解决个差不多……只有咱们段店项目有回款,公司确实是无力支持……项目从融创抵了265万的房子……目前基本能确认的是早的话2月底,最晚3月底买房资金到位……我出个方案,按年前给大家计划的资金数额,给大家利息补偿,1万元一个月100元,强调一下,这是补偿……王鹏再次感谢大家……”为证明上述言论系王鹏所述,王运健提交了其与王鹏的微信聊天记录,王鹏在微信中说“你光喊个鹏哥,你说我是回你还是不回你呀……还有好几个材料商也在联系房子的事,陈领明后天回来,今天他在菏泽办满月酒”。该头像与“段店A2项目石材沟通群”以及“济南A2项目材料群”中王鹏的头像一致。
针对华憬公司未提供供货单的抗辩意见,华憬公司提交王运健与陈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所体现:2022年2月16日,王运健问陈领“哥,我问你个事,我的结算单放那(哪)了,就是一张一张的详细的,小明都签过字的”,王运健又称“现在主要是一个问题,我要钱,你们公司没有我要一个凭证没人给我”陈领称“给肯定给”王运健说“总和计748363.0458元,已经付了220000元,现在剩下尾款528363.0458元,没人认可现在,也不给我签字,小明都合算完了,都报到公司了,完后又说吧台不行,又砍价,我给小明打电话,小明不接,现在没有人认。”陈领说“我都核算过了,我认可……等着给领导说一下,我签字确认”。
针对九泓公司对于陈领签字的权限质疑,王运健在微信中称“不过我等你回来是为了让你给我确认一下认量单,我那天找王鹏,我打印了一份,我说你给我签了吧,你现在又给不了钱,你给我个保障也行,他说等领子回来让他给你钱了就行”2月22日王运健知晓陈领回来后问陈领“啥时候找你”,陈领说“我先和王鹏沟通一下”。之后陈领在对账单的经办人处签字确认,王运健也签字确认,并落款2022年2月25日。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转移货物,买受人应支付相应货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两份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九泓公司抗辩两个合同为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同案处理。但本院认可两合同系普通共同诉讼,可以一案处理,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九泓公司抗辩华憬公司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没有合同约定签收人的供货单或签收单,合同金额与主张金额不一致。但结合华憬公司出具的证据可知该合同是在买卖合同实际履行之后补签的,签订之后又对石材进行了补货。供货单在后期对账催要结算时已交付九泓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领签名的对账单是否对九泓公司具有约束力。本院认为,两份涉案合同系陈领发送给王运健促成合同签订,再结合华憬公司提交的九泓公司段店项目工地管理人员通讯录、工作微信群以及王运健与王鹏、陈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陈领系九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有权代表九泓公司与华憬公司签订合同,就有权代表公司对合同账款予以确认。根据证据情况,本院就华憬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748363.0458元予以确认。九泓公司已支付18万元,故尚欠货款568363.0458元。另华憬公司主张九泓公司自2022年2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8363.0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1.82元、保全费3520元,由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惠卿
书 记 员 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