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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汇德苑12号楼2**4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6-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9号1层104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礼域尚城19-1-15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752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