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
被执行人:***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摩托车大世界后排4号。
被执行人: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
被执行人: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礼域尚城19-1-1504。
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9号1层1048室。
被执行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甲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2672元,未执结标的1026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