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5执4618号 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园琼宇路5号51栋厂房4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9号1层10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府城街道城北居民六组75号(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5民初11885号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00000元、利息、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00000元、利息、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伟家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