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2835号
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一层(天助立业众创空间)0023。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娜,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安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崔士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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