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82号
申请人: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安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伟,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96号-8。
法定代表人:童格尼。
申请人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68737.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8737.1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金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