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4646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东四旺村农民,住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渠***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站庄村XXX号。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富力惠兰美居小区X区X号。
负责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东营前街X号楼X**XXX。
被告: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科技园区振兴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X号及X号院X号楼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安国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以下简称“潞苑小学”)、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第三人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潞苑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460000元;2.请求判令***支付***利息及违约金7000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2日,***将其承包的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维修改造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与***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协议书》,约定***承包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室外绿化工程,总工程费一百万元。《协议书》签订后,***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签订了欠款结算***,承诺剩余工程款于2021年2月12日结清,如果逾期,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七万元。
后***到期未支付,***找到***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让***找潞苑小学要工程款;***找到潞苑小学,潞苑小学让***找**一建公司要工程款(***与**一建公司为挂靠关系);***找到**一建公司,**一建公司让***找***要工程款。截至今日,***多次找***、潞苑小学、**一建公司,但***、潞苑小学、**一建公司互相推诿,***只能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未答辩。
潞苑小学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首先不同意付款,潞苑小学发包人已经向**一建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涉案项目是通州区教委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里明确写明了不允许分包,所以潞苑小学方无责任,潞苑小学认为承包人就是**一建公司。
**一建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理由一,**一建公司与***、***无任何与本案有关的口头和书面约定,***与**一建公司无任何关系,**一建公司与***无任何资金往来,与***的关联是通过***所在的奥龙公司签订和形成,**一建公司与奥龙公司之间,**一建公司已经付清了所有的工程款,没有拖欠;二,**一建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完成涉案工程,且**一建公司也与中建公司完成清算并全部支付工程款;三,目前无任何过程性证据足以证明***确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无法核实其工作量,应支付工程款和***是否确实拖欠***上述工程款。所以**一建公司不承担所有款项的支付责任。
中建公司辩称,关于潞苑小学的工程,**一建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的工程总价款是500多万元,施工过程中因为工期原因,把一部分的工程给另外一个队伍,中建公司不知道是哪个队伍。路面铺油和绿化种植一共是158万元,还有4万元真石漆劳务费和燃气补偿费各2万元是扣除的。等于是500万元是路面铺油、绿化种植和真石漆劳务费,燃气补偿费剩余172万元的欠款应该支付给中建公司,还有质保金是15万元。172万元的欠款中,在年底的时候工人要工资,**一建公司又给了110万元,**一建公司实际欠款是质保金15万元,还有62万元的未付款。其实***是**一建公司项目的总负责人,代表**一建公司行使权利。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潞苑小学(发包人)与**一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富力惠兰美居小区X区X号。工程内容:装修改造……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及电梯工程……六、签约合同价……(小写)¥33920572.08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工程师……”潞苑小学在发包人处**,**一建公司在承包人处**。
2019年3月20日,**一建公司(总承包人(甲方))与中建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室外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富力惠兰美居小区X区X号。《专业分包合同》约定:“……3.4分包工程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室外工程……6合同价款6.1本分包合同价税合计人民币¥5021118.24元,大写人民币**零贰万壹仟壹佰壹拾捌元贰角肆分元……6.2计价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种计价方式确定,(具体计量计价见附件一)。(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一建公司在总承包人处**,中建公司在分包人处**,***在授权委托人处签字。
**一建公司认为,《专业分包合同》内包括本案涉案工程,故涉案工程由中建公司完成,且**一建公司已经付款完毕。中建公司对《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中建公司完成的工程和工程款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全部完成,绿化的项目已经被**一建公司扣除了相关款项,且中建公司没有对本案涉案绿化工程进行过施工。***对《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性认可,但对于**一建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合同本身不能证明绿化工程是中建公司完成的,且中建公司表示不是他们完成的。潞苑小学表示,对于该分包情况不知情。
2019年12月27日,***使用微信向中建公司发送了《小学室外工程》(以下简称《文档1》)文档。该文档内容为:“小学室外工程。一、原合同额:5021118.24元……二、施工过程中我司安排的施工费用:1.路面铺油含全部费用:623200.00(网球场面层……)。2.绿化种植合计费用:963500.00(按照实际发生材料费和税金扣除费用)。3.合计:1586700.00……五、已支付金额:1665000.00。六、质保金额为:155633.00。七、剩余未付金额:1723785.24。”
2020年1月22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兹有***所施工的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室外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于2019年十一月二十号施工完毕,进入维保期,此项目总费用合计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已支付费用见转账记录,此费用计划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至总费用的90%。养护期为壹年,期限为2019年九月30日至2020年九月30日,养护期满后支付剩余的10%。”***在发包负责人处签字。
涉案工程实际的施工时间早于《协议书》签订时间。***提交了施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施工情况。潞苑小学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亦认可涉案工程是***完成,潞苑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直跟着负责该项工程的施工。**一建公司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中建公司对照片真实性认可。
2019年12月11日,***(账号XXXXXXXXXXXXX********)向案外人***(账号XXXXXXXXXXXXX********)转账20万元;
2020年1月23日,***(账号XXXXXXXXXXXXX********)向***(账号XXXXXXXXXXXXX********)转账20万元;
2020年4月26日,***(账号XXXXXXXXXXXXX********)向***(账号XXXXXXXXXXXXX********)转账3万元;
2020年7月17日,***(账号XXXXXXXXXXXX********)向***(账号XXXXXXXXXXXXX********)转账1万元;
2020年7月24日,***(账号XXXXXXX********)向***(账号XXXXXXXXXXXXX********)转账10万元。
以上共计54万元。***认可,上述款项系***就涉案工程支付给***的工程款54万元。
2020年9月29日,***(微信号:XXXXXXX,昵称:***)与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微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昵称:***)就《专业分包合同》结算事宜进行商讨。
“***:1.**一建和中建城龙签订合同复印件(加盖中建城龙公章)……”
“***:中建城龙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劳务合同。”
“那就中建城龙和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你劳务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2020年11月13日***与***签订《欠款结算***》(以下简称《***》),约定:“兹有***(项目负责人:***)所欠的通州潞苑小学绿化项目施工费(有结算书和欠款单),定于2021年2月12日全部结算清。特此承诺。尾款所发生利息贰万元整(¥20000.00)由***承诺承担,如有违约***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伍万元整(50000.00)。承诺人:***。2020-11-13。”***在《***》承诺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后***向***催要相关款项,***在微信回复并发送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所打的欠款欠条定于2021年6月1日前支付,如果在这个时间段还没支付此款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产生的利息,***。”
对于该聊天记录,**一建公司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潞苑小学对真实性认可。中建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并**,***之前的微信名叫“懂你”。
2020年12月28日,中建公司为**一建公司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我中建城龙公司***,承接的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室外4***改造工程,2019年已收到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支付完成后,此工程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无拖欠,若再有工人讨薪由中建城龙公司***负责,与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除打印内容外,***手写以下内容:“剩余材料款***本人找***解决此事。***2020.12.28。”中建公司在该《保证书》上签章,***签字。
2020年12月28日,中建公司在另一份与《文档1》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小学室外工程》(以下简称《文档2》)上签章,《文档2》内容为:“小学室外工程。一、原合同额:5021118.24元……二、施工过程中我司安排的施工费用:1.路面铺油含全部费用:623200.00(网球场面层……)。2.绿化种植合计费用:828500.00(按照实际发生材料费和税金扣除费用)。3.合计:1451700.00……五、已支付金额:1800000.00。六、质保金额为:155633.00。七、剩余未付金额:1723785.24。”该份文档上***有部分手写内容,中建公司主张,上面手写内容为在**一建公司办公室手写。**一建公司对《文档2》真实性认可,其认为该《文档2》与**一建公司提交的证据2一致。
2020年12月29日,**一建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结算内容:双方确定结算金额大写:贰佰玖拾万元整(小写:2900000.00元)。双方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5021118.24元,双方已办理结算,合同已执行完毕,此合同双方同意终止。中建公司在分包单位处**,***签字并按手印。
同日,**一建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表》,经双方签字**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万元整(小写2900000.00元),本合同累计已付工程款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一建公司在总承包单位处**,中建公司在分包单位处**,***签字并按手印。
同日,中建公司向**一建公司出具《***》,载明:“……截至本日,按上述合同约定,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结算款2900000.00元(大写:贰佰玖拾万元整)全部支付我公司,我公司按照实名制要求,将本项目发生的劳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等所有工程费用已经用总包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落实到人及供应单位,全部支付,已不存在拖欠问题。如日后本合同范围内出现与本项目有关的债务纠纷、上访、讨薪等一切问题我公司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中建公司在承诺人处**,***在经办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一建公司认为,《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表》《***》能够证明,涉案工程**一建公司已经与中建公司清算并支付完毕。中建公司对《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表》《***》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工人要工资的时候,写的这份协议,不写这份协议,工人就闹事,所以不得不写这些协议,被迫写这些协议是为了解决工人工资的问题。中建公司对于己方该**并未举证。**一建公司举证其与中建公司结算的相关转账记录,中建公司对相关转账真实性认可。
**一建公司举证以下证据,证明其与***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签订过合同,**一建公司与***个人没有合同关系:2018年8月21日,**一建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北京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空调新风专业分包合同》,**一建公司在总承包人处**,奥龙公司在分包人处**,法定代表人:***。**一建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北京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小学4***改造工程弱电专业分包合同》,**一建公司在总承包人处**,奥龙公司在分包人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合同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潞苑小学对上述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对上述合同不知情;中建公司对上述合同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存在利用上述合同套取资金的可能性。
关于**一建公司与潞苑小学《总承包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
**一建公司主张:其与潞苑小学的工程的项目经理是***,即《总承包合同》载明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是***,***不是**一建公司员工。***是**一建公司给交纳社保,不是临时聘请人员。案外人***是奥龙公司的员工;
***主张,虽然《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是***,但施工过程中与其接洽的项目经理是***;
潞苑小学主张,***一直没有在现场,潞苑小学认为项目负责人是***,最后结算时***是以**一建公司副总名义与潞苑小学办理结算。一直在现场的人叫***,属于项目的执行经理,所有款项的发放开发票都是联系***,如果***是奥龙公司的员工,发票上为什么是**一建公司。项目设计、监理都知道***一直没有在场,就***不在现场这件事,教委要求***做过书面说明。潞苑小学庭审过程中主张其回去找***的书面说明并向法庭提交,但未提交。
中建公司主张,合同证明不了项目经理是***,***是外聘的建造师,必须有建造师在合同中签字,***没有建造师的证书。中建公司认为***是**一建公司的人,潞苑小学工程都是在***的操纵下进行的,***是**一建公司。***是实际上的现场项目经理,代表**一建公司。
潞苑小学举证银行回单、竣工验收记录表,证明潞苑小学应付给**一建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一建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中建公司对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清楚。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的女儿***曾线上主张其作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后提交委托代理手续,***辩称,不同意支付工程款46万元款项,原因是没有收到潞苑小学、**一建公司向***的公司支付的款项,***也没有钱支付,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对于工程款数额没有问题,承认有这笔款项。***,本院电话联系***,要求其尽快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但***始终未提交,且不再接听本院电话,未到庭说明情况或留下有效的送达地址。
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一建公司因潞苑小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支付的工程款明细。因该项证据属于**一建公司能够自行提交的证据,本院要求**一建公司提交相关银行流水。**一建公司未提交上述流水,其主张银行流水明细大部分与本案无关,如果一律提供给***,会泄露**一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关键信息,且**一建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往来明细及发票。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仅为全部工程的一小部分,**一建公司已经提交其认为与本案相关所有往来明细,如有隐瞒,**一建公司承担未举证的相关后果,故关于***申请的全部工程款明细,本院认为不影响本案审理,故不再调取。
2022年3月31日,本院拨通***电话,询问授权委托书,及**一建公司与***是否有转包合同的相关情况,***接听电话。
本院:“上次开庭是您女儿出庭,授权手续还没有寄过来,还有**一建和您的合同”
***:“我再催一次她尽快邮寄。**一建和中建城龙签订的合同,后来中建城龙干不了,我就把这个活介绍给***了,为了给***做担保,就和他签了转包协议。”
本院:“你和**一建就涉案工程有合同吗?”
***:“没有,当时活比较急,就赶紧干了,我不是**一建的职工。”
以上事实,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欠款结算***》《分包合同终止协议书》《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当事人**、电话联系笔录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在潞苑小学与**一建公司合同中的身份如何认定。二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三是各被告责任承担。
焦点一:***的身份认定。
发包***小学,工程转包方中建公司、***均认为,***系**一建公司的项目经理,且***以**一建公司副总名义对潞苑小学与**一建公司之间的工程进行结算。其他证据显示,***以**一建公司名义对外多次转包工程,并与被转包方进行结算。**一建公司主张***并非其公司员工,且**一建公司并未将工程转包给***;***也主张其并非**一建公司员工,且其与**一建公司没有转包合同。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以下事实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个人没有资质承接潞苑小学《总承包合同》所载工程,***系借用**一建公司名义承包潞苑小学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对外进行转包。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自己名义将涉案工程进行转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转包合同无效。
焦点二: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涉案工程为**一建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之一,对此**一建公司及中建公司均认可。故**一建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经与中建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完毕,其不认可***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中建公司、潞苑小学、***对此均不认可。潞苑小学主张,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中建公司主张其并未实际进行涉案工程的施工。在**一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明确载明,绿化种植的费用已经由**一建公司安排施工,故该部分工程费用在与中建公司结算过程中进行了扣除。
故本院认定,**一建公司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专业分包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中建公司并未实际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
焦点三:各被告责任承担。
***与***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其相应的工程款。***为***就涉案工程书写《***》,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
双方约定工程款总额为100万元,根据转账记录及***自认,***已向***转账54万元,剩余46万元尚未支付。故***主张***支付其46万元工程款的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与***的结算中,***承诺支付工程款利息2万元,且如未能于2021年2月12日前全部还清,支付违约金5万元,现***未能如期还款,应按照约定,支付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故关于***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相关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潞苑小学是否应对涉案工程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潞苑小学系《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及**一建公司均认可,现《总承包合同》所载明工程已经施工、竣工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完毕,结合支付凭证等证据,潞苑小学对于涉案工程***欠付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建公司应否对涉案工程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建公司将公司资质借用给***承接工程,***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进行违法转包,**一建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的公司,破坏了正常的建设工程承包市场秩序,对于***未能支付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46万元,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7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北京市**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公告费56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