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0001号 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一层(天助立业众创空间)00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安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高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