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564号
原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B1-B2栋1楼、B1栋2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72843W。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格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福田七路8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Y36W。
法定代表人:梁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云毅,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苏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方网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70545。
法定代表人: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徽,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诉被告广东格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深圳市南方网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慧珊
人民陪审员  安航岐
人民陪审员  黄展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校梅
黄雪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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