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文,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磊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KQHL7T。
法定代表人:张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746090700R。
法定代表人:黄福平,总经理。
上诉人何国文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磊鑫建筑有限公司、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赣1028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何国文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国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国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国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玲玲
审判员 揭 颖
审判员 黄 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占乔
书记员徐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