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8执122号
申请人: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与***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37.019222人民币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江西
书记员 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