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1002行初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县人,住**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县(社区推荐公民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小红,该局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资溪县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以获得部分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