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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1002行初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县人,住**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县(社区推荐公民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小红,该局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资溪县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以获得部分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