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002行初10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县。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县,系原告女儿。
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小红,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主动要求撤回对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