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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002行初10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县。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县,系原告女儿。 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小红,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鑫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主动要求撤回对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