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3857号
申请人:常州市鑫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5NGEP89,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第4层2-28-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丰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22YBE58F,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高新区智慧产业园A区1号楼1楼A1109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常州市鑫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丰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保单号:204310498202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鑫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