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号
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科研生产楼1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以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4元,由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