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思毕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1072号
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科研生产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55144(1-1)。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燕,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海思毕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8号十三层A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774401XK。
法定代表人:沙雨晴,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09号0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362950(1/1)。
法定代表人:陈培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荣,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鹃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思毕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皇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子、徐春燕,被告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思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鹃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1、海思公司、合皇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广告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2、海思公司、合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合皇公司辩称:涉案债务应由海思公司承担,其与海思公司有协议约定由其承担所有债务及违约金。
被告海思公司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海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3日,金鹃公司与海思公司签订了《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地面频道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M2018119-3),约定金鹃公司为海思公司在安徽影视频道代理发布老当家栏目、轩宜、中储粮电视广告,发布形式为老当家栏目、平播,发布期间为2018年1月至12月,合同金额为3300000元,海思公司应于广告投放日前10个工作日将广告费转账支付至金鹃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并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或在金鹃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2018年2月6日,金鹃公司告与海思公司、合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金鹃公司与海思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地面频道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M2018119-3),因经营需要,由海思公司与合皇公司共同履行,并对金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金鹃公司依约在安徽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投放了约定广告内容,合皇公司支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有70000元未支付。
2019年7月17日,金鹃公司向海思公司、合皇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剩余广告费70000元。
以上事实有《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地面频道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M2018119-3)、《协议》、《广告播放证明》、《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金鹃公司与海思公司签订的《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地面频道广告发布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M2018119-3),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金鹃公司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海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合皇公司与海思公司、金鹃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对所欠广告费承担给付义务。综上,现金鹃公司要求合皇公司、海思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70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金鹃公司辩称其与海思公司约定,应由海思公司承担支付费用的主张,因该约定系其内部约定,未取得金鹃公司同意,不能对抗金鹃公司的请求权,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海思毕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2元,由被告南京海思毕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玉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