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科研生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55144(1-1)。
法定代表人:徐卫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28986。
法定代表人:张喜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品源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商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0876XG。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被执行人:陈国辉,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谢先保,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品源广告有限公司、陈国辉、谢先保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品源广告有限公司、陈国辉、谢先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品源广告有限公司、陈国辉、谢先保银行存款人民币470889.09元[其中广告费本金416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861.98元(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5498.11元(以41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841元、案件受理费188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