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科研生产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55144。
法定代表人:徐卫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梅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349757204。
法定代表人:钟潜学,董事长。
本院执行**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各项费用311462元[其中广告发布费219800元,违约金73009元(以219800元为基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迟延履行利息11693元(以21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案件受理费2626元,执行费4334元]。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经核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安庆市××山市××城镇××大道有多处房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亦轮候其两套,无处置权。除前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正常经营,对外欠付很多债务。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