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766号科研生产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55144(1-1)。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8号十三层A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774401XK。
法定代表人:沙雨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09号0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362950(1/1)。
法定代表人:陈培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京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合皇协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633.69元[其中广告费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434.44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4.25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23元、案件受理费8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